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0日
(2023)浙0106民初7796号
叶华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叶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79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427号
袁法彩: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袁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511号
李航:本院受理原告王含悦诉被告李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44号
吴能树(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昌岭村):本院受理彭晓华与被告吴能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能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彭晓华运输费7200元;二、被告吴能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彭晓华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能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117号
沈伟(3202821983****0364):本院受理的原告邬丽娜与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74号
张沙沙(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6****552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沙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80号
陈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078X):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争辉诉被告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70号
彭川(身份证:340603198709****1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仁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彭川、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川支付原告张仁工程款564805.95元,案件受理费9448元,公告费650元,司法鉴定费7129元,合计17227元,由被告彭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5号
朱正礼(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8****3217):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昌洲诉被告朱正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44号
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慧威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0号
丁佩军:原告马兆旋与被告丁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佩军返还原告马兆旋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佩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丁佩军直接支付原告马兆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99号
马红兵:原告陈国玲与被告马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红兵支付原告陈国玲欠款25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元,由被告马红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国玲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02号
李大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翱与被告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大文返还原告王翱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大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大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56号
李丹时: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米生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472号
甘肃省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董成松、赵益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董成松不服(2022)浙0212民初1347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