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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0日

  (2023)浙0212民初12588号

  王同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同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17号

  王晓峰、隋宝: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1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峰、隋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18号

  余尚坤: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菊华与被告余尚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破46号之一

  2023年9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徐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审理中查明,《徐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分配方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未获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之后,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新的债务清偿计划,而债务人又未能提交新的额债务清偿方案,故管理人提请本院终止徐洪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徐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徐洪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781号

  海盐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雪浪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2450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58号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汪松林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212号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崇禄、秦星权与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0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2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一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6日前,向浙江一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陈世民、李阔;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5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6515号

  唐爱英、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英、王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46号之三

  因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5日裁定,终结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浙0483民初110号

  郁顺建:本院受理原告颜亚娟诉被告郁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郁顺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利民路1158号东门(媒园路)诉讼服务中心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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