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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0日

  (2023)浙0503民初3197号

  吴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建娣与被告吴亚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10元,由原告何建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44号

  宋水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永宏与被告宋水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宋水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永宏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3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宋水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43号

  本院根据李巧玲的申请于2023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4日前,向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7楼1712室;联系电话:18357917240、13586974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波菲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31号

  潘森祺:本院受理原告邱晓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潘森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邱晓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140元;二、驳回原告邱晓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邱晓竑负担328元,被告潘森祺负担1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60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洪信毛诉被告邵林生、朱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邵林生、朱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洪信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38号

  赵跃: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晶语水晶工艺品商行与被告赵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58号

  叶惠舟:本院受理陈昌修与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2民初5141号

  蓝何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诉被告蓝何敬,叶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2民初5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预交),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椒江赛楠蔬菜批发商行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897号

  吴永法: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明与被告吴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原告王新明借款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48号

  林晖(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887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360.88元及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利13170.72元、费用32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破68号

  2023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玉环市聚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3)浙1021破申74号民事裁定,受理玉环市聚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聚乐公司管理人。聚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邮编:317000;联系人:吴坚钢律师,电话158576973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聚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聚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珠港大道)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70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蓬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37862、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铭盟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判决:一、宣告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37862、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蓬发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台州市路桥蓬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5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4日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305号二楼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一部;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范景华;联系电话15988009431。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云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90010122000404215)。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3)浙72民特249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富珍申请宣告海上事故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吴富珍称,被申请人王小清与其系夫妻关系。2023年10月14日凌晨4时10分左右,在舟山珞珈山东侧海域(北纬30度,东经122度30分),王小清在“浙路渔81919”船抛锚过程中,被锚绳绊住落入海中。后搜救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王小清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王小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小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小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小清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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