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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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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1日

  (2023)浙0106民初7497号

  施泓吉: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波诉被告施泓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57号

  郑雄、朱春月:本院受理原告郑渭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14号

  李健:原告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健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昵称为“李健哥”(抖音号:PSH5)的抖音账号发布向原告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信息(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且信息需保持置顶不少于30天;二、被告李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健负担700元,由原告担22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35号

  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曾文庆(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曾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并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5198.91元,以及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的期内利息以借款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曾文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文庆名下位于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精诚路78号富润家园14幢1单元11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3)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001428号】在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898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曾文庆、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34号

  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曾文庆(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曾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3947.75元,以及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5%计算,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计算,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2228.81元,以及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的期内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676.46元,以及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曾文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6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曾文庆、桐庐久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21号

  刘军军(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7****0211):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瑞芹诉被告刘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9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956号

  周杰(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2****5019):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建光诉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386号

  崔利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崔利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43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在线法官工作室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36号

  方永伟、余宝仙、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方永伟、吴毅、余宝仙、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千岛湖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内,被告吴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736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31号

  沙建春(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4****1114)、朱往贵(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55****764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大碶鸿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明亮、丁正和、沙建春、朱往贵、第三人泰州艾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军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马明亮为被执行人,被告马明亮在未出资的57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丁正和为被执行人,被告丁正和在未出资的48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沙建春为被执行人,被告沙建春在未出资的16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被告朱往贵为被执行人,被告朱往贵在未出资的3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兴化市豪铭艾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0元,由被告马明亮、丁正和、沙建春、朱往贵负担;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马明亮、丁正和、沙建春、朱往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大碶鸿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付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28号

  高俊宝(3401231978****2090):本院受理原告蔡荣波与被告高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材料款103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8号

  闫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77万元及利息226.2万元(合计503.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7万元为计息基数,按月息1%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390号

  张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艳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20330211YS0556381号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年12月9日解除;二、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张海艳61691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海艳协助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2020330211YS0556381号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9元,由被告张海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海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

  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原告李志钧诉被告谢伟明、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伟明不服(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11号

  刘勇均: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俊与被告刘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59号

  宁波沙叶智能科技合伙企业、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雷与被告宁波沙叶智能科技合伙企业、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1-11 浙江法治报2024-01-1100009 2 2024年01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