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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5日

  (2023)浙0802民初5214号

  付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珊诉被告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宝珊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85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750号

  潘光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84.7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截至2023年7月16日为45762.60元,自2023年7月17日起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二楼速裁庭1(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688号

  王建科、邓海微: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福与被告王建科、邓海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建科、邓海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吴永福货款204168元及自2023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7元,财产保全费1548.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95.99元,由被告王建科、邓海微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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