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5日
(2023)浙0106民初7457号
姜凤君:本院受理原告成彩花与被告姜凤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914号
祝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多米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祝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多米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祝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880号
乌鲁木齐鑫海景航空售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省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乌鲁木齐鑫海景航空售票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宁波汇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疆省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款73951元及返还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合同款739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宁波汇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新疆省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290元;三、驳回新疆省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9元,减半收取计1689.50元,由宁波汇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新疆省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8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被告宁波汇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262号
宋赵阳(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7996):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与被告宋赵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赵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109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7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37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负担7元,被告宋赵阳负担730元(650元公告费原告已先行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11号
王中情(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21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中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中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中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32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对宁波泉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泉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剧院路17号美华中心10楼,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严小青;联系电话:15988863757),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泉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泉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848号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付国海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付国海的诉讼请求:希望法庭判于归还本金壹万叁仟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22号
刘宗宗:本院受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刘宗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2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宗宗返还原告王帅借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宗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宗宗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帅预付,被告刘宗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2号
彭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傅素君与被告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春雷返还原告傅素君借款7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彭春雷支付原告傅素君财产保全申请费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彭春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春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傅素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88号
何才宗: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江与被告何才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才宗返还原告宋福江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才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才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宋福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00号
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胡前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胡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8526.95元并支付违约金39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沈群芳对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保全申请费845元,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94号
章明: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章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明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货款元28748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章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保全申请费307元,共计957元,由被告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9号
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袁皙、袁铭、顾飚、俞金彪、孙玮、黄岳峰、王政钧、郑方南、周倩、李贺晨、吴志伟、刘佳、李俊霞、李红、徐福云、周之栩、严然、沐滟、郭裕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袁皙、袁铭、顾飚、俞金彪、孙玮、黄岳峰、王政钧、郑方南、周倩、李贺晨、吴志伟、刘佳、李俊霞、李红、徐福云、周之栩、严然、沐滟、郭裕伟为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袁皙为本院(2023)浙0211执9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533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被执行人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袁铭为本院(2023)浙0211执910号案件8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746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被执行人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257号
乔文友:本院受理原告石正江与被告乔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81民初571号
王晓东(32132319910306235X):本院受理原告阮黎明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4)浙0281民初381号
左志模(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4****4515):原告吴立斌与被告左志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660元,并赔偿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524号
谢其祥: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崇寿远科塑料瓦片经营部诉被告谢其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5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慈溪市崇寿远科塑料瓦片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8.50元,由原告慈溪市崇寿远科塑料瓦片经营部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02民初365号
贺春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浩新皮行与被告贺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023号
陈吴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梦意鞋业有限公司诉陈吴建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036号
叶树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优优鞋辅料店诉叶树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91号之一
靳莹雪: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莹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靳莹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41元,被告靳莹雪负担受理费609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99号
忻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鑫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忻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忻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鑫华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355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5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98元,由被告忻文龙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33号
蒋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舟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平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欠款96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LPR利率的1.5倍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042号
韩海生、任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千金钱涛水产苗种繁育场与被告韩海生、任玉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2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22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1068.87元,要求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13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1号之二
2023年9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截至2023年11月16日,金鹏公司债务44564973.28元;为此,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金鹏公司破产,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宣告金鹏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金鹏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终结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4号之一
202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世外陶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外陶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世外陶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效知识产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余额,无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证券账户开设信息;无其他实物资产和对外投资。截至2023年12月26日,确认世外陶源公司债务652971.93元。世外陶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世外陶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世外陶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宣告安吉世外陶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世外陶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8号之一
202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名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名汇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效知识产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余额,无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证券账户开设信息;无其他实物资产和对外投资。截至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确认名汇公司债务627328元。名汇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名汇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名汇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宣告安吉名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名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681民初28号
肖志敏: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驰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敏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6号之三
因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分配,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终结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强清1号之三
申请人: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组。2020年3月23日,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终结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院查明,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成立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组职责,对公司债务进行了100%的清偿,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现已清算结束。本院认为,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清算组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案受理费23167元,从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中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24号
杨雨坤(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010040818):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涯与被告天台法曼美容院、张红玉与第三人杨雨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海涯与原天台法曼美容院(现已注销)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二、限第三人杨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海涯款项197812.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限第三人杨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海涯公告费1080元。四、驳回原告陈海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陈海涯负担435元,由第三人杨雨坤负担413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