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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6日

  (2023)浙0726民初3523号

  毕平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芳与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芳芳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毕平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40号

  马根海:本院受理原告杜秋生诉被告马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马根海归还原告杜秋生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2分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受理费26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根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8662号

  叶再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云仁与被告叶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再15号

  伊腾、宋青霞: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韩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伊腾、宋青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本院(2022)浙080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伊腾、第三人宋青霞(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20221312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审原告衢州韩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原审被告伊腾、第三人宋青霞(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20221312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审原告衢州韩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审被告伊腾、第三人宋青霞负担,再审案件保全费255元,由原审被告伊腾、第三人宋青霞负担。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717号

  吴德富、陈新春:本院受理原告柴金妹诉被告吴德富、陈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67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0000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至2023年11月3日利息按一分五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96号

  俞荣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俞荣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俞荣祥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5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0元,被告俞荣祥承担5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21号

  庞青霞:本院受理原告赖玉仙诉被告庞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青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赖玉仙借款本金135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3元,由原告负担107元,由被告庞青霞负担7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772号

  陈旺华、罗见允: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与被告陈旺华、罗见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旺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息2%计付,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6%计付);被告罗见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3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67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极县汇鸿皮革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40029、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无极县汇鸿皮革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40029、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极县汇鸿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8105号

  杜朝君(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6435):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威与被告杜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03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状之日利息为23725元。以上本息合计1767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8时3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多见独任审判。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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