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逾期换领生产许可证,甲方可以主张承揽合同无效吗?
法院:不属于无证生产,驳回诉请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桂婷婷
加工企业未按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换新版生产许可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定作方是否可以主张承揽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赔偿?近日,舟山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主要经营儿童护肤品,2022年3月,甲公司找到生产方乙公司,双方签订《定作(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定作加工儿童紫草修护膏、紫草舒缓凝露及紫草舒缓液,乙公司应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2022年4、5月及2023年2月,甲公司先后向乙公司下发4份《定作订单》,支付共计83万余元货款。
2021年11月,国家药监局颁布相关规定,具备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许可证。2023年4月,乙公司根据规定,更换了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以乙公司系无证生产为由,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定作(加工)承揽合同》及《定作订单》无效、乙公司退还货款8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6.7万元。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其在2020年7月已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证上虽未标注儿童护肤类,但其在申请该许可证时,在申请的许可项目中包含了婴儿和儿童护肤类。其只是晚于相关规定的时间换领新证,其生产的产品均已通过国家药监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登记,可以上市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具备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未按时换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不能仅从更换新证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而应从其是否具备实质性生产条件以及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来看。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更换新证时间虽晚于相关规定的时间,但其具备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不属于无证生产。故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化妆品加工企业需要特定的生产条件,需经审批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相应类别的化妆品。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化妆品加工企业更换新版生产许可证及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具体产品类别,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加强监督管理。加工企业未及时换领新版生产许可证,不宜当然认定为“无证生产”,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加工企业的生产资质和生产条件综合评判。同时,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亦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加工企业,自身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及时申领并换发生产许可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