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7日
(2023)浙0304民初8775号
温州柯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柯其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欣捷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柯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柯其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30日的货款1123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柯其刚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6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811号
周志明:本院受理原告伍勇与被告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42998元及利息(以429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参考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77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812号
林奶棉:本院受理原告缪杰与被告林奶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2、被告自2022年5月8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0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8日为13608元(105000×0.72%×18月);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814号
解淼贻: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娟与被告贾利云、解淼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8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815号
上海巨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丰泰搅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偿还货款计人民币109102.6元;3、被告支付未按期交货的违约金32730.7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817号
无锡诺昊康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冠群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诺昊康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19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6981号
江志标:本院受理原告陈长高诉被告江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6万元(以18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8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197号
盛松荣:本院受理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盛松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盛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808.19元及利息;2、被告盛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项债权对被告盛松荣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FZ5D97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壹辆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本案受理费8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42元,由被告盛松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726号
陈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柳云莲与被告陈小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柳云莲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500元(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止),合计4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138元,由被告陈小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48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金华金义新区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管理人。金华市千顺玩具厂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0日前,向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江西路88号金信资产;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王夏风,电话:137389395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千顺玩具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2月27日15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495号
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能伟、陈妙央: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文凯五金加工厂与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能伟、陈妙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贷款人民币46011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付清贷款时止)。二、判令被告舒能伟在认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由被告舒惠巧在认缴出资额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由被告陈妙央对舒能伟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963号
施冬仙、施树友: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升与被告施树友、施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0073.3元。(其中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计16433.3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计48640元)2023年10月20号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548号
王晓锋:本院受理原告吴凯诉被告王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4年3月4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56号
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吴秀华:本院受理原告程跃星与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吴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程跃星货款1253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秀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57元,由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秀华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47号
王健军:本院受理原告郑忠池与被告王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健军向原告郑忠池归还喷塑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玖拾元整(20496.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王健军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46号
潘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巧萍与被告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利息1860元,共计人民币3586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8%自2023年3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3年10月7日止,共计本金加利息为39164.8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15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4破1号
本院根据黄雅丽的申请于2024年1月10日裁定受理黄雅丽(2000年3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黄雅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黄雅丽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黄雅丽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黄雅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雅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黄雅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8号
2023年6月21日,本院根据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浩瑞公司名下仅有两枚注册商标,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浩瑞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