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8日
(2024)浙0681民初20号
金秋良:本院受理原告施小平与被告金秋良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681民初27号
赵文山:本院受理原告周红英与被告赵文山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3号之一
2023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金华市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裁定宣告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40号
本院根据石鲜明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7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2月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19日前向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锦灵;联系电话:0579—89386537、139584825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705号
浙江豪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豪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839号
卢子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骑龙小区9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5703162816)、徐笑茴(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骑龙小区9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5704142841)、浙江优耐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堰头村)、武义尤尼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本院受理原告应加治与卢子标、徐笑茴、徐志刚、浙江优耐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义尤尼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卢子标、被告徐笑茴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7日为250万元,其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2023年11月13日为1667.56万元)。二、由被告徐志刚、被告浙江优耐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义尤尼克工贸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4年3月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合议庭成员胡晓英、应凌飞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80号
朱加红:本院受理原告金建龙诉被告朱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建龙货款3336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36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案件受理费63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65元,由被告朱加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
乔领全(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204161518):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力与被告乔领全、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启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余启力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82号
林金凤(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108203027):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凤诉你与孙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爱凤与被告林金凤于2020年6月24日口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8日解除;二、限被告林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爱凤租金88333.33元,之后的占用使用费按照年租金30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林金凤实际腾空房屋之日;三、限被告林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坐落于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波楞村租赁房屋内的第一、三、四楼及停放在房屋院内的山一重工牌铲车、车牌号为冀A0669U货车各一辆;四、驳回原告陈爱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林金凤负担。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409号
林振成、陈淑娜:本院受理原告许康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40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林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康明借款40000元;二、限被告林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康明公告费损失560元;三、被告陈淑娜对被告林振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林振成、陈淑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3339号
胡载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锦轩鞋材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33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8时40分至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