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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8日

  (2023)浙0326强清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吾润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润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浙江润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并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负责人。浙江润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向清算组负责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院士路128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4-5楼;联系人:胡蓉蓉,电话13968915710;胡江洋,电话137057858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浙江润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自行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浙江润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3242号

  翁文昌(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6154654):本院受理的原告卫飞翔与被告翁文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91民初80号

  张爱胜:本院受理的(2024)浙0591民初80号原告张百荣与被告张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爱胜返还借款三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三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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