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2日
(2024)浙0723民初39号
凌杰:本院受理原告尹邦红与被告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尹邦红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尹邦红实现债权费用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35元,由被告凌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56号
郑旭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友与郑旭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郑旭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小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0号之三
2022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重整案,2023年9月7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重整。2023年12月21日债权人会议上已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要求,会议决议《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因所有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4日向申请本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可行性。因此,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批准。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终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33号
王华宇:本院受理原告陈公修与被告王华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33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王华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公修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2012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408元,由被告王华宇负担3900元,由原告陈公修负担508元。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