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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天下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5日

  (2024)浙0703破2号

  本院根据杜程刚的申请,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1号楼A座15楼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申报联系人:吴律师,电话:198839665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8日10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在线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32号

  边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摩斐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建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70号

  刘玉哈:本院受理原告鲍作薄与被告刘玉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37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刘玉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鲍作薄借款本金40000元;二、限被告刘玉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鲍作薄公告费损失5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玉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654号

  段飞燕:本院受理原告奚烽凯与被告段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65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段飞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奚烽凯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段飞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660号

  刘日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国胜鞋料复合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日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日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国胜鞋料复合有限公司货款3596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刘日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4)浙1081民初34号

  张玉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正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双与浙江首选风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7号

  本院依据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忠民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8日指定丽水知联方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1号楼701—1,单位:丽水知联方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施勇进,联系电话:13357088441;2、饶敏玲,联系电话:1875830605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市圆您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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