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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平安南太湖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5日

  (2023)浙0105执388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3日10时至2024年2月4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江水森持有的杭州晋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2.85714%股权价进行二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330号

  方勇琦:本院受理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勇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203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0楼,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方老师,0574-86372973),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各种印章、合同协议、财产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3月5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199号

  孙伟裕:本院受理原告钟丽嫦与被告孙伟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钟丽嫦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孙梓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直至孩子十八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慈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349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雍与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156号

  张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德莱文食品店诉被告张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354号

  深圳市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宏生与被告深圳市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352号

  周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汪盛叉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周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14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41号

  贺松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2****5815):本院受理原告叶明卫与被告贺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卫撤回对被告贺松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667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蔡荣波与被告程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蔡荣波欠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程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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