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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5日

  (2023)浙0212民初11446号

  中山市大方圆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1446号原告宁波正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方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177号

  方正坤、马亚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牛犇犇童装厂、慈溪市松怀服装厂与被告方正坤、马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177号及(2023)浙0282民初10177号之一、(2023)浙0282民初10177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正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牛犇犇童装厂货款34130元,并支付以3413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支付原告慈溪市松怀服装厂货款13280元,并支付以13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马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牛犇犇童装厂货款12340元,并支付以123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方正坤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653元、132元,马亚娟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89号

  徐其洲(3412261985****2377):本院受理徐祥友诉徐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行初168号

  陈洪灯、陈周香、陈碎女、潘兰香、潘秀琴、潘玉香、何秀英、陈永柳、章玉娇、孙艳红、陈松吉、潘兴妹、潘长兴、潘宝香、潘文苹、潘爱月、陈碎妹、陈秀琴、徐国坤、陈建花:本院受理原告徐日聪、徐国义、徐周岳、徐良波、徐林生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洪灯、陈周香、陈碎女、潘兰香、潘秀琴、潘玉香、何秀英、陈永柳、章玉娇、孙艳红、陈松吉、潘兴妹、潘长兴、潘宝香、潘文苹、潘爱月、陈碎妹、陈秀琴、徐国坤、陈建花行政给付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行初168号行政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前述行政裁定,可在行政裁定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行政裁定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4313号

  鲍海鸥、于玲琴: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鲍海鸥、于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4702号

  金方生:本院已受理原告邬利芬诉被告金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33号

  浙江兽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兽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232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日13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46号

  朱千户、高仁淼: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朗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朱千户、吴海东、高仁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立即支付货款213695元;2、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43号

  陈昕沐: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龙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昕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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