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0日
(2024)浙0381破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远华米加工厂(以下简称远华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远华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蔡道隆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1月15日裁定受理远华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4年1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为远华厂管理人。远华厂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1:线上网络申报。电脑登陆破产管理平台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蔡运边(1508890627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华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14时1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远华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201号
熊艳姣(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4040415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艳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09号
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国文与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孟国文与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11月26日解除;二、限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孟国文装修工程款85000元;三、驳回原告孟国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736元,由原告孟国文负担229元,由被告湖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05号
沈利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怡与被告沈利良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请求将婚生女施甯的抚养权判决给原告;3.请求判决被告在两年内支付完毕30万元抚养费到指定账户;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3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科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科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张律师13777548542、陈律师13566936826)。浙江科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180号
倪春法:本院受理原告邹友和与被告倪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930元,并支付其中30000元货款的利息45900元(从2015年5月24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40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骏成铆钉厂诉被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由被告一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282.6元及偿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二胡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4年3月15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652号
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硕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你支付原告钢网、网片产品货款计人民币6480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118号
邱叶璐:本院受理原告沈炳贵诉被告邱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到借款本金还清止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合计利息94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43号
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丰收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4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丰收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62元,由被告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7破1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奇艺博同张家口洋河新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2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大屏互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11日13时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142号
章国土:本院受理原告徐艳琴诉被告章国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浙0802民初1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止);2.判令你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878号
郑雪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雪林偿付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5890.81元及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9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郑雪林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268号
管仙国: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花与被告管仙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管仙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菊花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管仙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444号
汪家怡:本院受理原告罗玲飞与被告汪家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汪家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罗玲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汪家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164号
赵文安:本院受理原告邓小英与被告赵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文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邓小英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242元,由被告赵文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4)浙1023民初124号
程忠应: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诉被告程忠应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023民初12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赔偿原告账号交易金额1500元,并支付原告30%违约金450元,共计195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