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1日
(2023)浙0105执325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23日10时至2024年2月24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中新力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5执325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17日10时至2024年2月18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中新力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浙商新金融研院股份有限公司14%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5执16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22日10时至2024年2月23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杭州哥瑞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乐清市金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483号
周华龙:本院受理葛仕生诉周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804号
李志雄(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上榴塆村中心路):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斌与被告李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李志雄支付杨成斌货款16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李志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867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欣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407号
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万与被告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良万3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为41352.16元);二、被告朱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良万借款241634元(以241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为86511.59元);三、被告朱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良万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王良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2元,由原告王良万负担1733元,由被告朱宏伟负担1055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665号
杨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坤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海曙坤喆建材经营部货款156302元,以及以156302元为基数,赔偿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海曙坤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42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杨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048号
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范舒宁与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确认范舒宁与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解除;二、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范舒宁剩余学费5846.40元;三、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32号
郝玉山、杜冬梅:原告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山、杜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郝玉山、杜冬梅支付原告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综合服务费435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玉山、杜冬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郝玉山、杜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44号
张诗文: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伟民诉被告张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86号
严都山、罗志强:原告聂飞与被告严都山、罗志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40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3号之二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17号之二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3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16号
吕宗:原告罗先桔与被告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3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2号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婷与被告张建平(2023)浙0212民初13102号肖像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455号
慕小粉、张妍: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慕小粉、张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455号之六、(2023)浙0282民初7455号之七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111号
郑竣(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50827001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高桥菡熙贸易商行诉被告郑竣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独任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25号
张小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忻见华与被告张小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追索该笔债务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43号
许晖:本院受理的郁震宇与许晖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郁震宇与被告许晖于2023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限被告许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郁震宇投资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10元,由被告许晖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5513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绎鑫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绎鑫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30.5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52号
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合赖严统与被告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赖严统工程款3380元及利息(利息以3380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严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