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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1日

  (2023)浙0723诉前调5780号

  楼伟雄:本院受理原告邵美丹、高子银诉被告楼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000元(利息从2018年7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合计89000元。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72号

  邵始民、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邵长兴与被告邵始民、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邵始民、章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邵长兴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86元,由被告邵始民、章玉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77号

  赵善庆:本院受理原告张铁松与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16号

  张超栋:本院受理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超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张超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93.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3.6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2元,由被告张超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52号

  张维富、钱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彭成香、颜玉平、颜玉芳、颜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802民初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06号

  丛滨:本院受理原告吴慧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丛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吴慧萍代理费用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慧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917元,由被告丛滨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98号

  汪杨涛:本院受理原告徐书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802民初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72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2破5号之二

  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永康市定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受理。经查明,钛鑫晟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裁定终结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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