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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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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2月1日

  (2023)浙0106民初7784号

  叶卫标:本院受理原告郏同仁诉被告叶卫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730号

  杭州市西湖区业华便利店:本院受理(2024)浙0106民初730号原告杭州业聚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业华便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1193号

  周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杨家村杨坎头33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启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启顺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21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137号

  邓文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6号):本院受理原告寿银芳诉被告邓文琴、徐滨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30号

  陈中强(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3****727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04号

  杨杰(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88****08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859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杨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40号

  严善波(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423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福明五金商行诉被告严善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严善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福明五金商行价款45449元并赔偿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36元、保全费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2134元,均由被告严善波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16号

  孟加顺(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1****0911):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子豪与被告孟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56号

  童小华:本院受理原告蔡朝辉与被告童小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童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朝辉货款1715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7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17号

  傅苗群(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7****4529):本院受理原告雷洪亮与被告傅苗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苗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雷洪亮支付欠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傅苗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257号

  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18602.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34元由被告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13号

  李志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涛、李志海、杭州弘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90号

  吴炜(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4****21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43号

  谢朝红: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朝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朝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50元,被告谢朝红负担812.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谢朝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414号

  郑玉意、李一然、李佳佳、李思议、李中杯、林春茶:本院受理原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意、李一然、李佳佳、李思议、李中杯、林春茶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2号

  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陈斌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世福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世福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49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49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斌兵对被告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84元,由被告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陈斌兵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75号

  王玉如: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志泉与被告王玉如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玉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邢志泉劳务费526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5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劳务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邢志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57.50元,由被告王玉如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003号

  董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泉与被告董玉林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董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文泉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文泉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玉林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771号

  周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吴耀君、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耀君、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72397.8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44488.05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预交),合计诉讼费用3288元,由被告吴耀君、周玲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638元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耀君、周玲直接支付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801号

  姜骆:本院受理原告叶肖帅与被告姜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叶肖帅工资9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姜骆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2-01 浙江法治报2024-02-0100009 2 2024年0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