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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从拨浪鼓到登闻鼓

云南建水古城临安府署的登闻鼓

  江隐龙

  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一旦牵涉到“官司”,往往少不了击鼓鸣冤的情节,似乎击鼓便是古代中国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事实上,县衙前的堂鼓最早并非为鸣冤而设,而是官署“下班”的信号。红日西沉,天色将暮,衙役击鼓,县令今日便不再理事,这是古人的“朝九晚五”。

  百姓提起诉讼,应当先呈上诉状而非击鼓,县令收到诉状之后再择时升堂审理。直到晚近之世,百姓遇紧急之事方可不呈诉状直接击鼓,这算是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晚清吴趼人在其《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说,“李壮不顾众人,便飞奔到县里去击鼓鸣冤,说夏作人杀人”,这里的“杀人”便是得以启动“特殊程序”的紧急事。民间诉讼无论案由大多收束于县令,若是什么邻里纷争家长里短之事都能击鼓,那官署的日常工作怕是也无法正常进行了。

  县衙的堂鼓不为“鸣冤”,那击鼓鸣冤之说难道只是一种文化演绎么?倒也不是。鸣冤鼓在历史上的确有着原型,那便是登闻鼓。登闻鼓最初见于《晋书》,但其雏形早在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就出现了。宋代高承编撰的《事物纪原》一书解释了“登闻鼓”之名的由来:“昔尧设敢谏之鼓即其始也,用下达上而施与朝,故曰登闻。”尧为了方便百姓对其进行建议批评,在交通便利之地设下了“进善旌”和“诽谤木”以开通言路,这一举措便是登闻鼓的源头。

  如果说旌与鼓还有所差别,那到大禹时期便已出现了鼓的身影。《管子·桓公问》说“禹立鼓于朝”,这里立的鼓是路鼓,《容成氏》22号简中有更详细的记载:“禹乃建鼓于廷,以为民之有讼告者鼓焉。鼓,禹必速出,冬不敢以苍辞,夏不敢以暑辞。”可见若有百姓为争讼而撞鼓,大禹便会出来办理案件。

  大禹时期的路鼓制度已经与诉讼相关,但其主要职能还是为了广开言路。《淮南子》中记载了大禹“五音听治”的典故:“(禹)悬钟、鼓、磬、铎,置鞀……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事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鞀。”大禹用五种乐器作为五种政务的信号,这里“击鼓”用于“教道”,而“狱讼”则是“摇鞀”。鞀通鼗,其实就是拨浪鼓——大禹时期百姓进言要先击鼓,提起诉讼则先摇拨浪鼓,上古时期君主理政,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也是一派田园牧歌式的风采。

  到了周朝,路鼓制度已经渐成定制,而且还出现了与之相应的肺石制度。《周礼》有“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的记载。路鼓与肺石均为“达穷”而设,即将社会上的困穷之情上达于天子。承载着这一精神,路鼓的形制不是双面鼓而是四面鼓,其寓意为“四方无所不达”。

  不过,从周朝的京城建制来看,普通百姓不可能随便到达路鼓所在地,所以对于路鼓制度运作方式与效果均不能太过乐观。即便如此,周朝的路鼓肺石也依然是普通百姓与最高统治者的沟通渠道。

  虽然三皇五帝时期就已经有了登闻鼓的雏形,但“登闻鼓”三字却是在《晋书》中首次出现的。泰始五年,“西平人麹路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泰始为晋武帝司马炎年号,泰始五年便是公元269年,离孙吴灭亡尚有11年,所以登闻鼓制度最晚在三国时期就已经正式诞生了。

  西晋统一不久便陷入分裂,随后经历五胡乱华及南北朝,直至隋朝才重归一统。至隋朝,登闻鼓制度开始了转型:其重心逐渐从言谏向申诉倾斜——也就是后世所谓的击鼓鸣冤。

  《隋书·刑法志》对登闻鼓有了详细的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这一段文字表明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登闻鼓制度受理的是“枉屈”之案;二是只有当正常程序无法实施、县郡州省各级官吏均惰于行使审理权时,才能允许挝登闻鼓。由此,登闻鼓制度与言谏职能分流,成为单纯的司法补救程序。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大有增益。为了保证登闻鼓案件不被官员压制,《唐律疏议》中规定“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至此登闻鼓制度已经颇为健全。

  因登闻鼓旁有武士把守,百姓最初多不敢上前,武则天当政时遂下令“不须设防”。不久,武则天更做了一件极具“仪式感”的改革:在朝堂的四方置四匦并设匦使院、知匦使、理匦使等管理,以“申天下之冤滞,达万人之情状”。

  登闻鼓制度到了宋朝变得更加完善复杂起来。北宋一方面新设了鼓司,另一方面将武则天设置的匦使院进行了大换血,“改匦院成登闻院,东延恩匦为崇仁检院,南招谏匦为思谏检院,西申冤匦为申明检院,北通玄匦为招贤检院”。后鼓司改为登闻鼓院,景德四年又将登闻院改为“登闻检院”,负责接受登闻鼓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其职能与后世的检察院已经非常相近。

  与唐朝层层上诉的制度不同,登闻鼓院虽负责百官及百姓向皇帝上奏启事,但并不参与审理,同时登闻鼓院的受理范围或谓无所不包,“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问资、改正过名”均在其中,鸣冤之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与两宋相对,辽、金效宋制,前者设置钟院以达民冤,后改钟院为登闻鼓院;后者更全盘接受了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的建制,并规定其官员女真、汉人各一名,以平衡民族矛盾。元朝同样承袭宋制,“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但将焦点收拢在“冤无所诉”的案件上。

  明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凡民间词讼皆自上而下,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使不为伸理,及由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其户婚、田土细事归有司,不许击鼓”。从这一规定来看,洪武时期的登闻鼓制度依然立足于单一的司法救助程序,而且只针对重大案件,至于户婚、田土等“细事”则归有司,不得走登闻鼓程序。

  有明一朝治官之法极重,宣德年间,明宣宗朱瞻基担心百姓畏惧监督登闻鼓之人而不敢击鼓鸣冤,将登闻鼓从午门搬到了长安右门,由六科给事中轮流值班互相监督,接收击鼓申诉上奏的案件。

  明清易代后,清朝承明朝旧制,于顺治年间设登闻鼓,立诸都察院,并在之后同样改设至右长安门外。清朝没有明朝时强大的言官系统,登闻鼓制度中的言谏职能终于被剥离,而紧紧收拢在针对“冤抑之事”“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的情形的鸣冤申诉中。不过此时的登闻鼓“冤抑之事”已交刑部查办,登闻鼓“通达天庭”的意味已有所削减。

  (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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