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日
(2023)浙0212民初7385号
朱付元、白红霞:原告宁波鄞州博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付元、上官立新、白红霞、王海珍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5号
梁茶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敬才与被告梁茶龙(2023)浙0212民初131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13号
陈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铁帅与被告陈云(2023)浙0212民初131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36号
张任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任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83号
董超、郑会君: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29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董超、郑会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9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29号
吴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庄素定诉被告吴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吴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庄素定借款本金173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4元,由被告吴文兵承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987号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裕兴路666号5栋4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8LL5MM9Y):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被告姜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裁定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9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82号
李欢家:原告沈凯与被告李欢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欢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凯承揽价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李欢家负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48号
黄以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红侠与被告叶丽炀、黄以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丽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郭红侠货款81851元及违约金24555.3元;二、被告叶丽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郭红侠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黄以伟对被告叶丽炀上述款项在被告叶丽炀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黄以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丽炀追偿;四、驳回原告郭红侠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原告郭红侠负担52元,由被告叶丽炀、黄以伟负担2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483民初70号
冯建峰:本院受理原告余华鹏诉被告冯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冯建峰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5421号
浙江恒威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晓军诉被告安吉县国泰转椅城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恒威家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30号之一
2022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升户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明升户外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梁红艳,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自2018年起,因资金链断裂陆续出现诉讼与执行案件,目前已停止经营。截至2023年12月11日,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定的无异议债权额为1168408.32元(第一批)。经管理人前期催要,归集明升户外公司资产72.5万元。本院认为,明升户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242号
浙江达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黎武强和被申请人浙江达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证;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从2021年6月1日起以551381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49734.57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902天),至实际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323号
陈樑: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优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樑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81号
薛涛政:本院受理原告楼根升诉被告薛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薛涛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楼根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薛涛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86号
王振: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东芳与被告王振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王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东芳工资33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149号
叶峰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企天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峰富、徐诚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760号
卢慧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慧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17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慧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64.73元、利息709.4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按年利率5.1%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卢慧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