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4日
(2023)浙0304民初5752号之一
兰佃中: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佃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佃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15元,被告兰佃中负担受理费735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53号之一
张维凤: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8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06元,被告张维凤负担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1民诉前调1454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26日决定受理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联系人及电话:钟律师13806728771、李律师13967313025)。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92号
费国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经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国荣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费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经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64元,由被告费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7369号
宁波奉化万晟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安(浙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万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因自己经营所需向原告采购止水钢板。双方并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令,将货物送至奉化指定地点。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在2023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完全部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非但不支付货款,还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现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特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28727.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3.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以上合计为278727.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依法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94号
陈龙渊、浦江沐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白马镇飞鸿布行与被告陈龙渊、浦江沐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龙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白马镇飞鸿布行货款119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19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白马镇飞鸿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陈龙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89号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芳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王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东芳借款163520元,以及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2元,由原告徐东芳负担987元,被告王振负担346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执7927号
相关人员: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义乌市天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第三人李振存、雷程枝、李传宏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该案作出生效判决。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联系、指使雷程枝等人撰写《浙江义乌:买卖资产包卖方“一女多嫁”坑苦买家》等文章,并积极促成相关文章在九点资讯、环球网络早报等多家媒体刊登、转载,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并非一般的批评性意见,对当事人声誉影响极大,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需要对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的举证无法证实其言论的相对真实性。该言论足以导致对天睿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雷程枝等人在江西经法周刊等平台发布事实陈述类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属于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混合,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案涉文章所述的相关内容系出于个人的主观理解与推断,缺乏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尽管公民有选择何时接受采访、控告他人不法行为的正当权利,但本案中,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在其与天睿公司发生矛盾并引发诉讼过程中,联系、指使雷程枝等人撰写文章并广泛散布,其主观动机存疑,难谓善意。雷程枝发表讼争文章的平台为大赣网,基于大赣网目前已停止营业,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于大赣网上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天睿公司赔礼道歉已无法履行,履行方式应予以变更。据此,生效判决要求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浙江省级报刊上公开发布道歉信向义乌市天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因朱四喜、郑金兰、朱圣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在报刊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07号
葛维方:本院受理原告潘克生与被告葛维方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潘克生货款人民币178808元,并赔偿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3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