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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天平

  (2023)浙0111民初4883号

  章俊(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铭和苑桂雨坊2幢2单元):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明与被告章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章俊对主债务人应承担的借款本金2913614.03元、利息64309.93元及以2913614.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付的利息、律师费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3元,由章俊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003号

  陈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车架号682122003060457、车牌号3119511);若被告陈锋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600元。二、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6570元。三、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四、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陈锋负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167号之一

  芦关荣(户籍地址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金星村7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菊芬诉被告芦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芦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菊芬41000元;二、被告芦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菊芬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你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96号

  沈建新、沈夏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新、沈夏君、邵力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新、沈夏君、邵力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2)湖德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未能清偿的本金70000元、利息损失204元及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沈建新、沈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5元,由被告沈建新、沈夏君、邵力迅负担。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建新、沈夏君、邵力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49号

  娄红兴(3306221970****57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奇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红兴、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70号

  彭川(身份证:340603198709****1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仁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彭川、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70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36号

  杨江平:原告伍明利与被告杨江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06号

  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浙021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13728.92元;二、被告杨振伟对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185元;四、驳回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被告苏州瓦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振伟共同负担2598元,由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15号

  江阴云飞摩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清树诉李从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江阴云飞摩配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清树各项损失合计198300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二、被告李从庆赔偿原告朱清树各项损失合计226683.0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需赔付196683.05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朱清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原告朱清树负担40元(已交纳),被告李从庆负担11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1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法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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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拱墅区石桥路288号园区东侧擅自搭建钢棚。钢棚为钢架结构,上有顶棚,并设有四面泡沫板隔墙。经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钢棚占用面积为3771平方米。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石桥路288号搭建的 3771平方米的建筑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拱石桥罚听告字〔2023〕第000269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或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朱海峰

  联系电话:0571-88153310

  联系地址:杭州拱墅区甘长路4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4日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人顾华军,身份证号332602198011251252,遗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一本,编号为应急消字第19900738号,声明作废。

  顾华军  2024年2月4日

  遗失声明

  本人吴炉火,身份证号330105198211050113,遗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一本,编号为应急消字第11000125号,声明作废。

  吴炉火  2024年2月4日

  遗失声明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05 2024-02-04 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0;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09;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1;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2;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08;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07;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4;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3;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8;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6;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7;浙江法治报2024-02-0400015 2 2024年02月0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