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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2月8日

  (2023)浙0203民初9489号

  杨敏(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3****8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与被告杨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90号

  陈灵巧:本院受理原告黎文涛与被告陈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灵巧归还原告黎文涛借款本金358133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7月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率损失66355.3元,以及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灵巧支付原告黎文涛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67元,由被告陈灵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灵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黎文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62号

  杨磊、隋君旭: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隋君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57号

  梁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原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85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85号

  邱建敏,王军,王琳、项瑞强、郑有雨、金顺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邱建敏,王军,王琳、项瑞强、郑有雨、金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85号

  李立豹、王美红、徐暴风、徐伟弟、郑荣、沈小琴、黄益庚、章华鹏、朱明架、李镇光、项先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立豹、王美红、徐暴风、徐伟弟、郑荣、沈小琴、黄益庚、章华鹏、朱明架、李镇光、项先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8027号

  马雪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华东中油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80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8374号

  陈奇雷:本院受理原告何小芳与被告任宗威,黄家豪,陈奇雷,尤博文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837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261号

  余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颜井爱与被告余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自2018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其中150000元本金自2018年10月18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其中460000元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460000元本金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368229.04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70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月丽与被告潘燕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乘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潘燕春返还原告楼月丽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各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98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展元与被告潘燕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潘燕春返还原告胡展元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91民初277号

  薛孝义:本院受理原告马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9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薛孝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武军借款本金8487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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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码见右边

  现杭州市临安区福利院有一名女童,2023年2月3日出生(估),于2023年2月3日发现被遗弃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优优锦城附近西墅街的弄堂里。被捡拾时身穿红色棉衣,裹蓝花抱被。请孩子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临安区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0571-89541478、89541483,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4年2月8日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对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孚新材”)预重整工作进行诉前纠纷多元化解登记,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782民诉前调4316号之一通知书,确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孚新材预重整的联合管理人。

  请天孚新材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24年3月18日下午17时00分止,通过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现场或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B栋二楼。联系人:叶律师、程律师;联系电话:13566716305、15657611114;电子邮箱:404612954@qq.com。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预重整申请登记通知时(2024年2月5日)暂停计息,若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时,按照法院受理裁定书确定的日期顺延。具体申报事项与规则详见债权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天孚新材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孚新材清偿债务或返还财物。

  管理人暂定于2024年3月29日下午14时00分通过网络“钉钉系统”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4年2月8日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公告

  本人郑越绮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丢失,证书号:111041220190687,发证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发证日期:2023年9月26日,执业机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特此声明作废。 郑越绮 2024年2月8日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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