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19日
(2023)浙0106民初8451号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余天水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452号
郑耀忠:本院受理原告邵建中与被告郑耀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81号
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伟琼与浙江科莫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帼耀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9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310号
王路佳: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王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王路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小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裁判文书);2.被告王路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虎公告费650元;3.驳回原告李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王路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92号
田华娅(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9****3427):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田华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华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华娅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缴纳)由被告田华娅负担,被告田华娅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公告费6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958号
徐攀:本院受理原告俞满国与被告徐攀、李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攀支付原告俞满国劳务报酬11400元,以及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俞满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徐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64号
罗梅权:原告李美霞与被告罗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92号
海南手伴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手伴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23)浙0212民初1319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3号
黄林洪、李燕:本院受理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林洪,李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5号
杨秀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仓、杨秀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42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杨立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20元,支付利息1353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杨立仓负担59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02号
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伊杰汽配厂与被告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伊杰汽配厂货款763554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支付款项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6元,由被告潍坊贝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18号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本院受理龚杨峻与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