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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19日

  (2024)浙0723破4号

  本院根据胡雄亮的申请于2024年2月7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7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5日前,向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宸恩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5号

  本院根据赵顺波的申请于2024年2月7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7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5日前,向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欧帝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89号

  杨陆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海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陆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杨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海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19544元;二、驳回原告浙江东海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14号

  吴恒禄: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春飞、葛春华、吴磊、吴英与被告吴恒禄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吴恒禄返还原告蒋春飞、葛春华、吴磊、吴英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339号

  王元龙:本院对原告吴寅亮与被告王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3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寅亮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60元,由原告吴寅亮负担(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433号

  姜正、姜钦:原告刘城与被告姜正、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正应归还原告刘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2月27日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计算),并赔偿原告刘城律师费损失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姜钦对被告姜正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66元,由被告姜正、姜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5 法院公告 2024-02-19 浙江法治报2024-02-1900011 2 2024年02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