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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男子“刮刮乐”11天兑奖6000余元,真这么好运?

老板娘一看监控,果断报警

  通讯员 艾杭枫 本报记者 陈毅人

  本报讯 “老板,老样子,帮我打一下彩票。”日前,中年男子方某又一次到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一便利店打彩票,他将手机递给老板娘刘女士(化姓)。刘女士对照着号码熟练地操作起来。

  方某在临平的一家工厂工作,是便利店的老客,经常来店里买烟、打彩票。“再帮我兑下奖。”见刘女士打完彩票,方某从口袋里掏出了几张已经刮开的刮刮乐彩票。

  “嚯,又是500元!你最近运气不错啊。”刘女士说。待方某拿钱离开,刘女士看着桌上的刮刮乐,心里不禁怀疑起来,方某从未在她这里买过刮刮乐,却连着来兑奖,11天里兑了6000多元了,这运气真这么好?为了打消心里的疑虑,她决定查一下。

  这一查可把刘女士吓了一跳,这些刮刮乐彩票竟然全都是从她店里销售出去的,可她非常笃定方某从没在店内购买过刮刮乐彩票。

  通过查看店内监控,刘女士发现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每次她给方某打彩票时,他都会趁她不注意,“顺手”从柜台上的彩票架子上抽出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10元、20元、30元不等。刘女士果断报警,民警将相关线索梳理后,迅速锁定嫌疑人方某位置并将其抓捕归案。

  经审讯,嫌疑人方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其自1月19日起共前往便利店11次盗窃刮刮乐彩票数百张,兑奖所得6000余元。目前,方某已被临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老板娘一看监控,果断报警 2024-02-19 26655898 2 2024年02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