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1日
(2023)浙0106民初6470号
夏良富:本院受理原告俞智华诉被告夏良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514号
张弩、劳炎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钟公庙标奎木制品经营部诉被告宁波奉化鑫富豪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弩、劳炎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26破5号
本院根据宁海县协达五金经营部的申请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受理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担任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25日前,向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七楼,联系电话:15958030205,联系人:杨老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塑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77号
刘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秋华诉被告刘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3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林秋华各项损失共计114709.69元;二、驳回原告林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林秋华负担2元,你负担9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75号
王元龙:原告周彦冰与被告王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元龙归还原告周彦冰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王元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