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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法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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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现公告如下: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负责清偿,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有关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电话:0574-88188184;联系人:王主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层。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   2024年2月21日

  公 告

  沈义民与陈小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沈义民与陈小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沈义民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陈小芳。沈义民与陈小芳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陈小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小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沈义民联系电话:13906895238   陈小芳联系电话:13757902268

  沈义民   陈小芳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2月2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2年1月15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小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沈义民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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