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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3日

  (2023)浙0122民初3937号

  邵乐祥:原告尤成银与被告邵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乐祥返还原告尤成银借款600,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尤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7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89元,均由被告邵乐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22民初22号

  赵金祥(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安人村里片59号):本院受理原告丁峰诉被告赵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1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峰货款111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11106.5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赵金祥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71号

  吴忠宇(公民身份号码3624252001****3210):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亚铃诉被告吴忠宇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75号

  奚圣飞(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7****661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奚圣飞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损失33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奚圣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1破4号

  本院于2024年2月2日裁定受理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联系人:邱律师、陈律师;电话:13454762775、188582297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光大路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56号

  陈宇潮:本院受理原告刘茜与被告陈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宇潮返还原告刘茜借款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陈宇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宇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78号

  本院根据徐四海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迈凯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迈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迈凯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姜律师,18895688369),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迈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采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13号

  哪吒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山弘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哪吒速运有限公司及宁波锦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46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常山弘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常山弘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47号

  秦爱国:本院受理原告阮银军诉被告秦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阮银军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96号

  凌金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焱与被告凌金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退还全部货款及相应费用46941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322号

  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叶涵与被告徐伟的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伟支付原告徐叶涵抚养费计20000元整(自2022年7月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止,计10个月×2000元/月);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成年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支出金额为准)的50%,至原告成年止;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5号

  陆春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福与被告陆春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明福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192号

  徐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岩献与被告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朱岩献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从还款到期日起并支付每月500元利息,共计81个月,合计利息405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9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1002破7号

  2024年1月24日,本院根据台州市万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犹选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20日指定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台州犹选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5号703、704室;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郭显珏;联系电话:151500659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犹选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台州湾新区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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