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7日
(2024)浙0111民初1880号
曾华成(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彭家村):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春与被告曾华成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小春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16号
江翠萍(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9****2022):本院受理原告邹荣梅与被告江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23号
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孔祥东、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孔祥东、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租金66315.48元、留购款100元、违约金5305.24元,保全担保费4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76120.72元;二、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登记在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名下牌号为云A2N32U的北京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378Y4W3JA181889)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被告孔祥东、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6元,合计2537元,由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88元,被告孔祥东、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49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148号
赵伟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7****1810):本院受理原告林进春与被告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26号
周兵(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0****0776):本院审理原告陶芝成与被告周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陶芝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23元;二、驳回原告陶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陶芝成负担150元,被告周兵负担25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兵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
张献、陈德琳: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献、陈德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一
陈坚、胡金莲: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坚、胡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五
贺立新: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五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二
张海洋、霍其纳: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洋、霍其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六
马景强: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景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六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八
刘苏锋: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八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三
霍其纳、张海洋: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其纳、张海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三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七
张占轻: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七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四
赵宏霞: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四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352号
梅俊豪、阔音(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厚森为与被告梅俊豪、阔音(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
李冬勤、芦振清: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勤、芦振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一
陈炜鑫、陈苗苗: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炜鑫、陈苗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二
王威、李幸: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李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三
任露、韩付松: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露、韩付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三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四
唐玉宾: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玉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四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五
张国峰: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五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六
王松舟、张会琴: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舟、张会琴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六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七
黎南: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七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941号
陈其江: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德与被告陈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陈其江支付原告张思德价款251930元、逾期付款损失6777.97元(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并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以251930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83号
罗应坤、王建美、曹华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罗应坤、王建美、曹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1号
2020年4月3日,本院根据宁波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4月1日,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分配财产总额为1252826.95元,涉及的债务总额约为9232737.24元,负债额7979910.29元(不含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宣告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73号
胡义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二讯与被告胡义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67号
孔加家: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燕与被告孔加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孔加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王云燕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606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孔加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孔加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王云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27执清3号
本院根据陈淑燕的申请,已于2024年2月5日裁定受理陈淑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陈淑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2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9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0577—88699006、13757720722)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斗。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4月2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794号
孙祖康、唐其宝:本院受理原告李忠林、张国强、徐斌与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祖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忠林、张国强、徐斌定作款385664元;二、驳回原告李忠林、张国强、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757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孙祖康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3号
陈枫: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耀良与被告陈枫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汽车租借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车租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36号
周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平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53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53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76号
毛能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建辉与被告毛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买款4275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4号
范贵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贵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诉前调7659号
吴云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利红与被告吴云国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舒晨判归原告共同生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242号
金东福(330723197106202374,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江北村塘岩金厅前路34号):原告金天脱与被告金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东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天脱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54元,由被告金东福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4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杜小勇的申请,于2024年2月22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9日9时3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9时20分至9时3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诸暨融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22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9日13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3时40分至13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