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7日
(2023)浙1004民初7109号
丁根友、张立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敏、黄雯欣、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根友、张立中、陈美顺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根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1260591.32元、赔偿原告张利敏未清偿债权6086885.47元、赔偿原告黄雯欣未清偿债权2236917.97元、赔偿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517029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敏、黄雯欣、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2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8796元,由被告丁根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4)浙1023民初163号
张顺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安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顺斌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023民初16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安定移动板房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移动板房1只、床15套(暂定为人民币1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租赁物从租赁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租金(扣除押金3000元,算至2023年11月16日为人民币6781.2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租赁物运费人民币8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退回的3只移动板房、5套铁床的租金、运费、损坏赔偿费,扣除押金9000元,合计人民币4590.68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28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丽水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7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305办公室;联系人:刘锋、万海波;联系电话:13967083490、159257929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