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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8日

  (2023)浙0108民初5271号

  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集团股份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集团股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工程款287193元并支付违约金114877元;被告一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二承担支付责任;三、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4民初722号

  吴克生:本院受理原告黄瑞涛与被告吴克生、李忠跑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克生、李忠跑返还原告驾校服务费408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725号

  李效军(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2****693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效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金26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效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282号

  张小坡(公民身份号码:411481****78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亿兴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34号

  王士洪(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4810):本院受理原告窦小燕与被告王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士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窦小燕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士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19号

  程红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辉与被告程红军(2023)浙0212民初129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将该案件按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9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34号

  李彬(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02112778):原告郑宏伟与被告李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宏伟劳务费22350元,并支付以22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09元,由被告李彬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52号

  王有善(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412071818):原告杨克义、罗小涛与被告王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裁定。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杨克义、罗小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克义、罗小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73号之一

  张家娥: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6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2.50元,被告张家娥负担141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家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3号

  褚斌宾:本院受理的原告裴桃新与被告褚斌宾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892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余款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6号

  黄良港: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冬林与被告黄良港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9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0号

  史晓寅:本院受理的原告薛优士与被告史晓寅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3011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8500元,共计3861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397号

  沈根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根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饲料款1267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8日为19054.6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81破3号

  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裁定受理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21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4月3日前向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东阳市总部中心C栋西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吴淑洁,联系方式1396743593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8号之一

  2023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钱洪夏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16089492.72元,目前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121612.41元。本院认为,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破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22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9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法院公告 2024-02-28 浙江法治报2024-02-2800012 2 2024年02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