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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9日

  (2023)浙1004民初6149号

  饶春保: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海江、饶春保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邹海江、饶春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8102.29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代偿款11499.34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代偿款11548.68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代偿款2345.84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代偿款2708.43元自2021年4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2.准予拍卖、变卖被告邹海江所有的浙JZ2N8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8元,由被告邹海江、饶春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637号

  陈伯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伯仁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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