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日
(2017)浙02破23号
本院受理的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破23号民事裁定书之五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73号
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8MA05KTTF7J)、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91441300MA51TQ5X8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41350.97元及利息,该款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被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90号
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货款387455.46元及利息(以387455.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日0.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816元,由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57元,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459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58号
许伟(3411241991****3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玉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玉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轮胎款68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伟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28号
高俊宝(3401231978****2090):本院受理原告蔡荣波与被告高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俊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蔡荣波欠款103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高俊宝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52号
王龙:原告姜飞非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龙返还原告姜飞非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龙直接支付原告姜飞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65号
刘先虎: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刘先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31号
何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奇峰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43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周奇峰借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何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72号
陈作绪:本院受理原告陈健健与被告陈作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作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陈健健借款21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作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作绪负担,因原告陈健健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将该费用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83号
陈德良、上海星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吉英诉被告陈德良、上海星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吉英维修费33207元;二、驳回原告宁吉英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679号
卞林志(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2****371X):本院受理原告蔡林与被告卞林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80号
湖州美信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桐庐谢红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美信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桐庐谢红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368元,由原告桐庐谢红木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52号
李丹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丹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丹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李丹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87号
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鹰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鹰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0000元;二、限被告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鹰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按2.1元/天,自2022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7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鹰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47元,由被告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3333号
安徽祥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333号原告李培玉与被告湖州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祥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湖州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李培玉退还车位差额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州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湖州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李培玉款项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38号
冯初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群英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冯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23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群英建材经营部货款140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2元,由被告冯初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335号
水其女:本院受理原告周爱菊与被告水其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水其女归还原告周爱菊借款本金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50元均由被告水其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254号
李文琼: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琼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文琼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46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2元,由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被告李文琼负担8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4)浙1024民初393号
付绍根(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63幢4单元3楼):本院受理原告朱微微与被告付绍根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郑慧玲担任审判员,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4)浙1024民初369号
施高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5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美亮与被告施高峰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755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郑慧玲担任审判员,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