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4年3月4日

  (2023)浙0203民初7250号

  彭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辰铭设备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李飞、彭川、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宁波辰铭设备搬运有限公司支付叉车费1908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辰铭设备搬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彭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24号

  南京昊睿有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凯:本院受理原告沈章辉诉被告南京昊睿有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凯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2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宁波融合创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昊睿有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被告南京昊睿有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沈章辉货款5410元;三、被告王凯对被告南京昊睿有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俩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26号

  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玉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欢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玉旭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2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波永欢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宁波永欢纸制品有限公司定金70000元;三、被告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永欢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保全申请费760元;四、被告玉旭东对被告广州恒达东盛机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50元,由俩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91号

  苏吉练(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5****2032):原告宁波投银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诚通东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桐易汇实业有限公司,胡雯雯,苏吉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吉练在其未出资的6000万元范围内就中航京品建设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宁波投银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包括汇票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929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6097.22元,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汇票款余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汇票款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1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762元,由被告中国诚通东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桐易汇实业有限公司、胡雯雯、苏吉练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8号

  闫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闫豹返还原告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万元,支付利息129万元,合计400万元,并支付以27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闫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闫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52号

  王龙:原告姜飞非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龙返还原告姜飞非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龙直接支付原告姜飞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54号

  无锡子怡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子怡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46号

  许胜富: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文与被告许胜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89号

  王晶晶:原告朱国军与被告王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晶晶向原告朱国军支付剩余货款2076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984.63元,合计231584.63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晶晶向原告朱国军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1412号

  赵均泼: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赵均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1412号

  高万平、高鸿杰、周忠玉、牟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高万平,高鸿杰,周忠玉,牟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1412号

  金娘选、郑青叶、金凯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金娘选,郑青叶,金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3民初110号

  郁顺建:本院受理原告颜亚娟诉被告郁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48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6 法院公告 2024-03-04 浙江法治报2024-03-0400009 2 2024年03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