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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3月4日

  (2024)浙0326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向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龙港市正丰大厦二楼;联系人:郭玲玲,电话0577—64225617;钟赢赢:183585822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4月3日17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36号

  汤春祥、叶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祥、叶群英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代偿款61958.1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61958.17元为标准,按LPR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抵押的车辆(车牌:浙E94K83,车架号:3GYFN9E5XCS55291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浔法庭)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376号

  董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继荣与被告董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整;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25万元本金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月利息1%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为140666.67元;另25万元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息1%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为133833.33元),总利息暂计为274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76号

  董丽萍、孙怡馨: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平与被告董丽萍、孙怡馨、孙家铭、孙阿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25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初结算的利息36.07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初结算后产生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以1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6日起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均以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返还基数之日,暂各计算4年为156万元);4.依法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34号

  沈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根法与被告沈金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姚根法饲料款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以饲料款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饲料款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以饲料款6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饲料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根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姚根法负担440元,被告沈金林负担256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78号

  顾礼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礼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顾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805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5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66元,由被告顾礼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5号之一

  2022年7月6日,经杭州富阳全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院查明,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目前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15632.49元,现有未清偿债务总额为48282274.96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23民初276号

  黄小云:本院受理原告余辉远诉被告施水平、黄小云、李少敏、施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借款4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5、请求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28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65号之一

  2023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院认为,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57号

  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根生与被告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刘根生与被告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订的消防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二、被告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刘根生保证金50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刘根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6元,原告刘根生负担1603元,被告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5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08号

  张勇敢:本院受理原告黄清耀与被告黄剑英、张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黄剑英、张勇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清耀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80元,由被告黄剑英、张勇敢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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