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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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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3月5日

  (2023)浙0106民初9657号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何成建诉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7309号

  王少军:本院受理原告钱礼平与被告王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钱礼平借款30000元;二、被告王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礼平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钱礼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原告钱礼平负担622元,由被告王少军负担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7352号

  王月虎:本院受理原告田培浩诉被告王月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田培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田培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96号

  王华云(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新宅新北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汉迪诉被告王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汉迪借款本金238000元,并支付以9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汉迪公告费用650元;三、驳回原告吴汉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原告吴汉迪负担29元,被告王华云负担5079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518号

  罗均:本院已受理原告心想生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伟、罗均、卿春麟、雅安市大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12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52号

  王明广: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275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明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5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26号

  马利胜、张红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合骏驿(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利胜、张红梅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00号

  孙振军(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871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与被告孙振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振军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理赔款343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8元,由被告孙振军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4050号

  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山水鑫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海盐山水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7698号

  杨四川:本院受理原告柴子清与被告杨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四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柴子清价款3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6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四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8号

  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与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与复息合计1658092.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对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蒋美琴、李金美对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9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151210元,由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9号

  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与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借款本金5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与复息合计446374.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对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对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25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53845元,由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34号

  郦洁霞:原告王涛与被告郦洁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驳回原告王涛与被告郦洁霞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41号

  陈庆平: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陈庆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189号

  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武义爱驰工贸有限公司内):本院受理原告赵飞虎与被告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赵飞虎加工款3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5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276号

  程江来:本院受理原告吴常华与被告程江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程江来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吴常华借款本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00元,由原告吴常华负担1029元(已预交),由被告陈庆平负担61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69号

  童晓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武与被告童晓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童晓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武电镀加工款88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童晓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73号

  徐星静: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星静追产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星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欠本金6756.91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合计120元,由被告徐星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快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666号

  姜晋敏:原告姜宇轩、郑寒月与被告姜晋敏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姜宇轩、郑寒月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姜晋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为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91民初287号

  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其明,吴雪兰,吴友红,邱立军,刘联合,郑梅英,周梅生,颜四华,林水祥,陈晓明,汪耀蓝,吴建军,杨建忠,张建平,黄伟清,王水增,曾永红诉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9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其明劳报酬2100元,支付原告邱立军劳务报酬2800元,支付原告刘联合劳务报5300元,支付原告颜四华劳务报酬6370元,支付原告林水祥劳务报酬7000元,支付原告陈晓明劳务报酬4000元,支付原告吴建军劳务报酬12700元,支付原告杨建忠劳务报酬12800元,支付原告张建平劳务报酬26850元,支付原告黄伟清劳务报酬16600元,支付原告王水增劳务报酬23500元,支付原告曾永红劳务报酬和垫付款79908元;二、驳回原告杨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3612元,由原告杨建忠负担2元(已预交),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318号

  孔庆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力锦食品商行与被告孔庆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力锦食品商行货款8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4)浙1024民初348号

  乐清市清江镇北塘村乐清市清江嘉仕洁洗涤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亮康洗涤材料用品厂(普通合伙)诉乐清市清江镇北塘村乐清市清江嘉仕洁洗涤中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3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3-05 浙江法治报2024-03-0500009 2 2024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