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放在古代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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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为
“我就是见义勇为,为什么都说是我错了?”
电影《第二十条》中韩雨辰的这句灵魂拷问,引发了剧外人们对见义勇为以及正当防卫的深层思考,将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推向了一个新的热议风口。刑法第二十条颁布于2011年,但其法律精神却可上溯至四千年前的上古三代,在古人以稚嫩的社会组织构建国家蓝图之时,“正当防卫”便已经诞生于历史舞台。
正当防卫的起源: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正当防卫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尤其是宗法亲族视野下的复仇行为,是中国古代极具特色的防卫措施。在社会公权力无法全方位覆盖的时期,复仇以“私斗”的形式实现了对公权法制的弥补。一般来说,复仇最早的记载是《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即罹遭苦难而做出的行为应该能够得到赦免。但更为人所熟知的是《礼记》中的一句话:“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当然,父、兄之仇并非仅仅限于危及性命,侮辱、侵犯、伤害均属此类。绍兴末年,王公哀母亲的坟墓被挖掘,盗贼不但损毁其陪葬品,甚至开棺抛尸,使王氏的母亲曝尸荒野。按照当时的律令,发冢开棺的贼人应当被处以绞刑,但官府仅判其流放。王公哀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寻了个机会手刃了贼人,以抚慰母亲在天之灵。之后王公哀被交付有司论罪,但经过士大夫们的讨论,认为是此案初判有误在先,王公哀因人之常情复仇在后,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最终反而是绍兴府判掘墓案的官员被降下了罪行。
后世随着法制的完善,对复仇行为的容忍度逐渐收缩,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复仇。明清律文中便有十分耐人寻味的一条:“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子孙要是“擅自”杀害行凶人,则要被杖打六十;但若是在事发当场立刻杀死行凶者,则不受惩处。《大清律辑注》言:目击亲人被杀,痛彻心扉,即刻手刃仇人,是“情义之正”,又“何罪之有”?
那倘若复仇者没有能够在事发当场立刻杀死行凶者,又想在之后不受法律惩处地进行复仇,该如何呢?
《周礼》有记:“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即只要事先向官府通知登记,便可以获得复仇行为的“合法凭证”。这时,强调及时性的复仇与现代法律中的正当防卫已经具备了时效性的相似,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三则便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社会层级正当防卫:
“以恶制恶”
孔子曾言:“以德报德,以直报怨。”在面对凶恶势力的侵扰时,我国古代民众亦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力,以捍卫自身、家人与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先秦时期,中国便有了与现代正当防卫内核一致的具体性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周礼》)这则规定与现代正当防卫第一则基本吻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古代鼓励人们踊跃打击社会利益层级的违法犯罪行为,《论语》便提到“见义不为,无勇也”。
隋朝也有帮助政府缉捕盗贼后能获得盗贼所有赃产的相关规定,以变相的奖励政策激发民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
但与现代法律迥异的是,“见义勇为”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还是一项法律要求。在道德层面的褒贬与社会舆论的好恶之外,见义勇为能够得到政府的鼓励,冷眼旁观亦会受到实际惩罚。《唐律疏议》便有规定,若是邻里被盗窃、抢夺甚至杀害,被求助者不作为则杖刑一百;听到暴力事件而无动于衷者,在此基础上减一等处刑;若是实在没有救助能力,就要迅速就近报官,知而不报者与不救助者同等论罪。
古代法律以更强势的态度要求人们对暴力犯罪事件做出及时反应,将道德要求融入法律条文之中,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礼、法并行的治国政策,是极具特色的。
自我防卫与“夜无故入人家”
在社会利益的正当防卫之外,古代法律亦对个人利益层面的正当防卫予以了规定。《汉律》便明确指出个人利益层面对于侵权行为的反击:“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这则法律于唐代发展为《唐律疏议》中知名的“夜无故入人家”条:“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在对蓄意恶性行为的打击之外,面对双方共犯的斗殴事件,古代法律亦有“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若是两人打架斗殴,那么后动手且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较另一方减罪二等。但如果两人都持兵器相斗,则会被认定为双方皆早有害人之心,械斗两方都要受到处罚。
细数现代法律,其实有诸多古代法律精粹的影子,中国古代法律自夏商周三代源起,跨越数千年的文化传承与司法实践完善,如颗颗宝珠散落于时间长河。正如电影《二十条》所言:“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中国古代司法以其独特的礼法制度与独具温情的情理法判基于民意、取之国情,对于当代法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文章摘自《大连晚报》,据国家人文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