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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

  通讯员 陈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那么,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又应如何处理呢?

  2022年7月19日,郭先生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乙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进行的背景调查或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

  2022年7月26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郭先生发送了《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以员工简历造假、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2023年7月,郭先生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称自己简历未造假且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元。

  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事先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未履行则构成程序违法。但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无法事先通知工会。因此,在程序上,某公司与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法。

  在某公司的《试用期转正考评表》中,关于考核成绩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3)伪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技能证书、工作简历和个人信息,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及其他资料和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郭先生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曾在某知名企业担任见习店铺副经理2年9个月,而实际上仅仅担任了28天,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证。郭先生存在简历造假,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上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

  综上,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以劳动者简历造假、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解除与郭先生的劳动合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属于合法,郭先生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郭先生的仲裁请求。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6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 2024-03-06 浙江法治报2024-03-0600007 2 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