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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3月6日

  (2023)浙0106民初9184号

  王琦、何芳:本院受理原告宋雪梅与被告王琦、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50号

  陈君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盛村52号):本院受理原告盛伟诉被告陈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1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盛伟借款128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28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7日为17401.87元)。二、陈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盛伟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受理费3221元,由陈君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52号

  陈君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盛村52号):本院受理原告盛伟诉被告陈君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1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盛伟代偿款211358.87元,并支付盛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11358.8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10655.71元);二、陈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盛伟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受理费4640元,由陈君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64号

  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0****00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足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第三人王志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54号

  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吕杜超、宁波鑫鲜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64号

  冯玉虎、冯宝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虎、冯宝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1255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绣域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286号

  忻国娣、曹后达、高家禄:本院已受理原告桂如云与被告忻国娣、曹后达、高家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2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桂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16元,由原告桂如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406号

  陈从友:本院受理原告周维杰诉被告陈从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40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42号

  许保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云诉被告许保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26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应海刚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泉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泉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向温州泉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龙港市正丰大厦二楼;联系人:孔令玲,电话13958772523;钟赢赢,电话183585822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4月3日16时3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泉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594号

  黄官党:本院受理原告蒋其云与被告黄官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16号

  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凤琴与被告陈成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何凤琴请求与被告陈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何凤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3706号

  肖春: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706号原告史润润与被告肖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春应归还原告史润润借款本金40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8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肖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233号

  张志达:(2024)浙0723民初233号案件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何军彪对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何军彪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83号

  胡金荣:(2023)浙0723民初1883号案件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武义煊字工贸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武义煊字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等,上诉人请求:撤销(2023)浙07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用及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85号

  刘财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新强与被告刘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财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新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财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新强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20元,由被告刘财根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125破3号之一

  2023年12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正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1031.32元,实际负债合计为2854569.77元,已资不抵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案中,截至2024年2月27日,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2621.40元,故前述破产财产1031.32元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破产费用1590.08元尚未清偿。现管理人以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宣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5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根据翁祥奇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9月7日指定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易欣公司破产,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认可易欣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以易欣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易欣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易欣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已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4-03-06 浙江法治报2024-03-0600012 2 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