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6日
(2023)浙0591民初3706号
肖春: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706号原告史润润与被告肖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春应归还原告史润润借款本金40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8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肖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233号
张志达:(2024)浙0723民初233号案件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何军彪对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何军彪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83号
胡金荣:(2023)浙0723民初1883号案件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武义煊字工贸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武义煊字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等,上诉人请求:撤销(2023)浙07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用及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85号
刘财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新强与被告刘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财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新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财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新强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20元,由被告刘财根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125破3号之一
2023年12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正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1031.32元,实际负债合计为2854569.77元,已资不抵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案中,截至2024年2月27日,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2621.40元,故前述破产财产1031.32元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破产费用1590.08元尚未清偿。现管理人以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宣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5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根据翁祥奇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9月7日指定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易欣公司破产,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认可易欣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以易欣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易欣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易欣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已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