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8日
(2023)浙0105破33号之一
2022年6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海南安新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对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截至2024年3月1日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220317719.57元。本院认为,根据债权申报、资产清理的情况,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1日裁定宣告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57号
郑雄、朱春月:本院受理原告郑渭泉诉被告郑雄、朱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浙01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552号
王海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睛雨诉被告王海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784号
郑明龙:本院受理原告汪嘉兴诉被告郑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174号
张光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张光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172号
章能君:本院受理原告朱飞婷与被告章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9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27号
祝叶军(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0****6613):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化超诉被告祝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2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吴化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按实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94元,由被告祝叶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49号
张结高(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67****2016):本院受理原告卢昌平与被告张结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84号
周思慧:原告毕辰昊与被告周思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12民初1408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40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38号
张成:原告陈露露诉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93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2034号
宁波每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薛文文:本院受理原告金存孟与被告宁波每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薛文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15号之一
2024年3月6日,宁波宴柏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宴柏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宁波宴柏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宣告宁波宴柏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01号
唐山科乐威尔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贾利斌,尹世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科乐威尔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贾利斌,尹世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544号
宁波华硕服装有限公司、贺子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阿华针织厂诉被告宁波华硕服装有限公司、贺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阿华针织厂货款2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止,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04号
童建潮、黄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朱青松与被告童建潮、黄金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童建潮、黄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青松加工款97438元,及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6元,公告费650元,由童建潮、黄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594号
毛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方建诉被告毛志英、姚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802民初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毛志英归还借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被告姚铁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632号
姜水根:本院受理原告龚沙溪诉被告姜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750号
潘光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光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17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光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84.72元、利息4688.52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6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33元,由被告潘光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