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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咋办?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详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海峡导报》

  丈夫婚内出轨还与他人同居生子,赔;婚内对妻女施加暴力,赔;离婚一年后,丈夫被发现出轨,也要赔。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女性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近日,福建厦门中院发布一批女性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详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支招女性维权。

  案例一

  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赔

  吴女士与周先生结婚多年,婚后先后生育二女,在婚姻关系维系了将近40年之际,双方闹上法庭。吴女士因发现丈夫与婚外异性小文(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演变为公然与小文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2年生育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周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先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小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已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相应刑罚。

  故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存在重婚情形,准予双方离婚,对吴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二

  离婚后丈夫被发现出轨,赔

  林女士与洪先生于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15日生育一子,2019年7月2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林女士于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内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之诉,主张洪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定,洪先生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给林女士造成了较大精神上的痛苦及心理压力,并由此直接导致双方离婚。综合洪先生行为方式、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对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三

  婚内对妻女施加暴力,赔

  张女士与左先生于1990年7月5日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也曾琴瑟和鸣,但一切的幸福随着左先生对张女士及女儿施以暴力化为泡影,忍无可忍的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左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左先生对张女士使用暴力,具有重大过错,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左先生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张女士的人格尊严,给其带来精神痛苦,酌定左先生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项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五种情形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如下规定:第一,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虽然一方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或虽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不能适用。

  第二,一方有过错行为。过错方实施了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并由主张一方对过错方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的因果关系、遭受的损害负举证责任。

  第三,主体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过错行为直接作用于无过错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员时,主张赔偿的权利主体仍为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则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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