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2日
(2023)浙0108民初5347号
闫少华、定襄县金冉法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国锋与被告闫少华、定襄县金冉法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534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85号
黄甫专: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秀与被告黄甫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甫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刘华秀借款68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甫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甫专负担,因原告刘华秀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破23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1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2日前,向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联系电话:徐建斌13968948058,金运超153815675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24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煊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424民初217号
陶建桑:本院审理原告李春翠诉被告陶建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78号
顾礼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礼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浙0503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限被告顾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805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5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80529元”系笔误所致,现补正为“限被告顾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802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2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429号
郭来畈(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华市兰溪市灵洞乡方村村方村364号,身份号码:330719195711100874。):本院受理原告金舜华与被告郭来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68665.28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LPR一倍计算,从2011年05月1日起至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完毕为止,现暂计至2023年1月2日共计68665.28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803号
许朗聪(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朱村村巫山南路1号,身份证号:330723199702021915。):本院受理原告程庆法诉被告许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6日14时2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603号
何国弘:本院受理原告颜于明诉被告何国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弘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颜于明货款人民币407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何国弘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颜于明律师代理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618号
詹宏伟:本院受理原告黄青兰诉被告詹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青兰与被告詹宏伟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的《定车合同》已解除;二、被告詹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黄青兰定金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