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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并积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3月13日

  公告清单如下(时点:债权转让基准日2023年11月15日,单位:人民币元):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021-80365344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257弄9号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人:王喆、陈思源

  联系电话:0571-85779236、0571-85775903

  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9楼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11月15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转让方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转让方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项下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保证和抵押担保>、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电话:0571-8351680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电话:0579-89172808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3月13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截至利息计算截止日的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OAMC苏-2017-A-9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3月13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3月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对武义同汇园艺用品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进行诉前纠纷多元化解登记,并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浙 0723 民诉前调1068号决定书书,指定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担任武义同汇园艺用品有限公司预重整的联合管理人。

  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通过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万达 SOHO.B 座 32 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律师,18457976999。)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3日

  武义同汇园艺用品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公告

  海盐源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俞彬、汝佳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分别为[浙海盐劳人仲案(2024)63号]、[浙海盐劳人仲案(2024)6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24年5月6日下午14时、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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