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3日
(2023)浙0206民初6828号
王敬礼(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3****3411):原告刘真与被告王敬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敬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真工资13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患(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敬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83号
黄前财、冯情、李晓爱、王列栋、袁琼燕、郑华良、陈八妹、卢劲舟、顾建平、卢杰、张传财、张傲虎、邱艳、张汉军、吕满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黄前财、冯情、李晓爱、王列栋、袁琼燕、郑华良、陈八妹、卢劲舟、顾建平、卢杰、张传财、张傲虎、邱艳、张汉军、吕满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74号
潘丙双:原告钱学峰与被告潘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1民初558号
兆旭尚选家纺(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牟建文与被告兆旭尚选家纺(嘉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流费737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县人民法院
(2024)浙0481民初601号
吕晨光(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310312516):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华与被告吕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8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8156号
吕晨光(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310312516):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金威与被告吕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89号
沈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梅根与被告沈陈成、倪彬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000元及支付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668号
武义展信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留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展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000元,及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2704.05元(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从2021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4日),合计21704.0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实际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08号
张福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6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53元,由被告张福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9号
慈溪市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宁誉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民初462号
永康市吉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凤凰村金丰自然村125号(自主申报))、王永芳(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三空桥乡三空桥村街东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910053021):原告胡永良与被告永康市吉优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友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永芳、李亮、何洪星、李春华、李贺友、孙学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胡永良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吉优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1372194.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原告清偿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浙江友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李贺友、王永芳、孙学英、李亮、何洪星、李春华对被告永康市吉优工贸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请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向原告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