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蓝碳”进行替代性海洋生态修复
这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案判决成为全省首例
通讯员 王舜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禁渔期在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黄某某、虞某某两人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被判购买241.68吨海洋渔业碳汇,用于修复因非法捕捞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3月11日,宁波海事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3年6月8日,被告黄某某、虞某某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在苍南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之后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抓获。经测量,两被告使用的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7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经鉴定,两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海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6351.6元,其中直接损害1058.6元、间接损害5293元。两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审理中,在海事法院法官主持下,检察机关与两被告达成调解,由两被告通过直接购买“蓝碳”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承担购买“蓝碳”的资金6351.6元。两被告与苍南县沿浦镇政府签订协议,以6351.6元的价格购买241.68吨海洋渔业碳汇,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法官介绍,“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以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海洋的蓝色碳汇,特别是红树林、盐沼和海草,能够捕获和储存大部分埋在海洋自吹积物里的碳。“蓝碳”可有效去除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升海洋生态养护水平,购买“蓝碳”也日益成为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后的重要替代性修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