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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5日

  (2024)浙0723民初548号

  刘毅平:原告鲍成远与被告刘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令:被告刘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鲍成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92元,由被告刘毅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593号

  施建杭:本院受理的(2024)浙0723民初593号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杭、蒋福钱、何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21元,由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53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朱友谊诉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祝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友谊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146000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止),以后利患,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患,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240元由祝俪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142号

  林淑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兵与被告林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9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8月29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146号

  李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卢小雷与被告李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日起至此货款还清为止,月息2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147号

  李先伦:本院受理原告郭治军与被告李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3600元从2023年5月1日起至此货款还清为止,月息2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1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149号

  朱泳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子晨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泳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7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8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前途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3月8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30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浙0824破3号

  本院根据赵霁野的申请,于2024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里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山里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山里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4楼、5楼,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0570-3672239、137067099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里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20号之二

  因缙云县洪慧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裁定终结缙云县洪慧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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