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9日
(2023)浙0203民初8449号
朱晓霞(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6****1024):本院受理原告高鹏、卞鑫宇、吴必文与被告周光辉、宣保虎、朱晓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08号
王军(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1****1579)、高广林(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7****0834)、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军、高广林、第三人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王军为(2022)浙0206执7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5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高广林为(2022)浙0206执7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4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450元,由被告王军、高广林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10号
张各民(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53****0837)、高山(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9****0810)、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各民、高山、第三人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张各民为(2022)浙0206执7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高山为(2022)浙0206执7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450元,由被告张各民、高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71号
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赋兴农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6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赋兴农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89761.60元,逾期付款损失40348.93元(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并支付以78976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101元,保全费46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422元,由被告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38号
朱文斌:本院受理宁波市永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永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惠忠、朱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289号
张相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777.2元及违约金(以577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张相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28执清1号
本院根据王金金的申请于2024年3月6日裁定受理王金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4年3月6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王金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清算组)。王金金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5月6日前,向王金金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1836772123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金金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95号
李银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云峰诉被告李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银春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立即归还;二、判令被告李银春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588号
徐瑞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兴林与被告徐瑞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实木地板款46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益损失(以46600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6号之一
因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清偿国家税务总局金华金义新区(金东区)税务局等3位债权人的全部债务,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裁定终结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92号
程开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杨时蔬菜商行与被告程开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程开来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杨时蔬菜商行(经营者:杨时民)货款人民币1403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7元,保全费12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开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594号
黄杰、舒兵: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雪姿服装厂与被告王孟军、黄杰、舒兵、田煜买卖合同纠纷一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杰、舒兵、田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雪姿服装厂(经营者:李明逢)货款139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孟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浦江县雪姿服装厂(经营者:李明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被告王孟军、黄杰、舒兵、田煜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孟军、黄杰、舒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07号
仇海彬、卢洪芹:本院受理原告陈银渔与被告仇海彬、卢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仇海彬、卢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银渔货款人民币1230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080元为签数自2020年1月12起;以7694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银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资650元,均由被告仇海彬、卢洪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935号
唐明光、李万凤:本院受理原告金兴潮与被告唐明光、李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唐明光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向被告李万凤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957号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石晓萍与被告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009号
梅飘飘:本院受理原告付兵兵与被告梅飘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付兵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付兵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017号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燕妃服装厂与被告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751号
程豪琪: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康与被告程豪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豪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孔祥康货款人民币807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豪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孔祥康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豪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973号
王梁:原告义乌市景恒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梁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景恒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15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5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景恒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925号
盛倪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刘防蔬菜商行与被告盛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927号
徐清建:本院受理原告唐慧芬与被告徐清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10时00分至10时1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547号
福清市商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商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50分至10时0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337号
张腾:本院受理原告梁东初与被告张腾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梁东初货款2447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5127号
金子琦:本院受理原告庞齐媛与被告金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512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金子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庞齐媛借款本金11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子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